第七章-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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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 的核算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金融机构往来的涵义,明确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掌握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及同业往来的核算方法。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概述 一、金融机构往来的涵义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金融机构往来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各自系统内的往来,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商业银行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中央银行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等,范围较广。 狭义的金融机构往来主要包括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等。 本章讲述狭义的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内容。 二、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与会计科目 (一)核算要求 1.要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严格划分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界限。 2.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要严格管理,不得透支,并要求留足备付金。如果备付金不足,应及时调入资金。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应通过双方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办理,不得支取现金。 3.各商业银行之间临时性的资金占用应及时清算。如临时性资金不足,可相互融通资金,进行资金拆借,到期应及时还本付息;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的汇划和票据交换的差额应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4.要体现汇路畅通的要求,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必须及时、正确、快捷,要迅速传递结算凭证,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加速社会资金周转。 (二)会计科目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银行存放于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2.“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核算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3.“贴现负债”科目,核算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入的资金。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金融机构,分别“面值”、“利息调整”进行明细核算。 4.“拆出资金”科目,核算金融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5.“拆入资金”科目,核算金融企业从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本科目可按拆入资金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 往来的核算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存取现金、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包括再贷款和再贴现)等。 一、向中央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一)缴存现金的处理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现金时,应填制一式两联的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交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根据中央银行退回的现金缴款单回单联,填制现金付出传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贷:库存现金 (二)支取现金的处理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支取现金时,应签发现金支票送交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取回现金后,填制现金收入传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户 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的核算 (一)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 1.财政性存款的缴存范围和有关规定 (1)商业银行代理中央银行吸收的中央预算收入款、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的款项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比例100%)缴存当地中央银行。 (2)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时间,除第一次按规定时间外,城市分支行(包括所属部、处)每旬调整一次,于旬后5日内办理;县支行及其所属处所,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8日内办理。 (3)缴存(或调整)存款时,应将本旬(月)末缴存科目余额总数与上旬(月)末同类科目余额总数对比,按实际增加或减少数进行调整,计算应缴存金额。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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