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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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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職業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之正常運作,特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下簡稱本守則)。
第 二 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院各系所屬之實(試)驗室(研究室)、實習工場、試驗工場等相關場所 (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
第 三 條 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即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之定義者,即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前款適用場所而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並獲致工資者。
第 四 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前款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
第 五 條 本院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如下:
靜宜大學理學院實驗室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90.5.4 靜宜大學理學院實驗室安全委員會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
90.5.9靜宜大學理院院務會議通過
90.5.28.靜宜大學勞工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委員會議通過
一、為促進實驗室安全,提高學習效率,特設立理學院實驗室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1.依據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二勞安三字第七六二八九號函公告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內容。
2.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環保署(88)環署毒字第OOO三O八九號「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二、本要點中所稱「實驗室」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適用範圍內,依行政院公布之大專院校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示範工廠。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以上;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組成如下:
(一)理學院院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
(二)各系主任為當然委員。
(三)各系推舉教師代表:應數系一名、食營系二名、應化系二名。
(四)應化、食營系各推舉安全衛生管理助理一名列席。
四、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三次,研議下列事項並應置備記錄:
(一)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防止機械、設備或料、材料之危害。
(四)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健康管理事項。
(六)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與實施。
(七)學校交付之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安全衛生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委員會委員得協助、陪同業務承辦人員進行實驗室輔導及督導工作。
六、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七、本委員會,得聘任顧問人員,以備諮商。
八、安全委員會之決議,通知所屬單位確實執行。
九、本委員會委員名冊,應報「靜宜大學勞工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委員會」備查。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靜宜大學勞工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環境安全衛生組織架構圖】
院長
實驗室安全委員會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
理學院器材室
適用場所系主任
適用場所系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
適用場所負責人
第 六 條 各級主管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權責:
一、主管人員之權責:
1.應負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之責任。
2.應負責監督轄區內之內務整頓及工作地區之清潔。
3.應熟悉所屬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
4.應與各適用場所負責人密切配合、聯繫,防止意外事故。
5.對新進人員及同仁、部屬應教導正確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
6.應建立安全衛生改善提案制度,以提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7.應維護所轄機器設備經常在安全情況下操作,如發現有任何異狀足以危及人員或設備安全之異狀時,應負責改善,不能改善時,應停止運作並報告上級。
二、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權責:
1.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巡視適用場所且記錄於安全衛生工作記錄簿。
2.配合雇主、主管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協助職業災害調查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3.應熟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並應用於日常監督工作中。
4.規劃作業環境測定。
5.應向上級主管提供改進安全衛生建議及資料。
6.應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之教育訓練。
7.應規劃勞工健康檢查,並實施健康管理。
8.應協助各系修訂安全工作方法。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自動檢查
第 七 條 空氣壓縮機作業之安全守則及自動檢查事項如次:
一、維護或操作注意事項:
空氣壓縮機之操作應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
壓力錶及安全閥應由主管人員派員經常檢查,並使其機能正常。
3.每日應檢查貯氣筒及散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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