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宜大学学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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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PU-101B0-D-0102-2017081101
管理單位:綜合業務組 文件名稱:靜宜大學學則
版次:37
學則第 14、35、40條暫緩實施
再行研議修正條文報部備查後再行實施
靜宜大學學則
民國 106年 8月 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60109137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學則係遵照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斟酌本校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均依照本學則辦理,並應符合正當程序原則。
除別有規定外,本學則所稱學系,亦含進修學士班、組及學士學位學程;稱碩士班
者,亦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位學程;稱研究所者,俱含碩士班及博士班。
靜宜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事宜,另訂定實施要點規範之。
第 三 條 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公開招考各系所一年級新生,並得酌收各學系學士班二、三年
級轉學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 四 條 本校對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
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所
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組、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
授學位(或退學記錄)、家長或監護人姓名、通信及戶籍地址等並永久保存。
學生就讀本校期間,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得向本校查詢與學生就學相關資料,本校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本校亦得視實際需要,主動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與學生就學相關之資料。
第 五 條 研究生除修業年限、成績考查及學位考試依照本校系所章程及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之
規定辦理外,其報考、入學註冊 、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復學及其他有關學籍事宜,
悉依本學則各條規定辦理,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並報部備查之。
第二章 新 生
第 六 條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本校入
學考試錄取或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之規定審核通過者,得入學本校修讀
博士學位。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經本校入
學考試錄取,得入學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凡於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國外學校
且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依各項招生辦法及簡章,經公開
招考錄取者,得入學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凡符合教育部規定之特種身份學生,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入學本校修讀博、碩、
學士學位。
凡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申請核可之學生,得入學本校修讀博、碩、學士學
位。
第 七 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日前,以書面向本校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重病需長期療養,持有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二、陸生、僑生或外國學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者。
三、因應徵召服兵役者,應檢具服役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保留學籍至服義務役期
滿。
四、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得於註冊開始前,持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
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原則,因重病、簽證、哺育三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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