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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路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强制执行合同的成本,与生产成本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成本。经济组织主要是为了节约频繁或有风险的市场交易成本而创造出来的。经济组织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环境影响人们对不同制度安排的选择,并在制度变迁中起到重要作用。
节约交易成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育的种子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户家庭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格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成为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定程度的分离,使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
在这种家庭分散经营制度安排下,农户成为基本的决策单位,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大大减少了决策成本和监督成本,这使农户能够利用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家庭经营虽然适合了农业生产的特点,分散了风险,并使农户的产出和消费趋向稳定,但农户分散经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即农户的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农户交易成本高昂的根源是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具体为:
第一,农户经营规模小。我国农户户均拥有耕地规模不足0.2公顷。由于家庭经营规模小,单个农户所能提供的农产品商品量和所需的生产要素数量十分有限,小规模的分散购销必然导致平均成本较高。
第二,交易次数多。交易成本一般与交易次数成正比,较多的交易次数必然意味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当农户生产经营一个品种时,合同的交易成本就发生一次;当农户生产经营多个品种时,上述成本将重复发生多次,交易次数的增多,增加了交易成本的总量。
第三,农户谈判地位低下。虽然农户人数众多,但经营分散、信息闭塞,在市场交易时处于不利的位置,常常被“各个击破”,不得不接受经销商的价格和标准,农户因此而受到其他市场主体及非市场主体的挤压甚至掠夺,特别是在当前多数农产品是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农户付出的高昂交易成本,降低了农户的实际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家庭经营所带来的好处。
为了加强农户与市场的联系,降低交易成本,前些年,各地开始大力发展“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但是,由于两者之间缺乏一种利益分配和约束机制,实践中往往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农户相对于实力较强的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其他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受制于龙头企业,难以分享初级产品经过深加工而增值的利益;另一种情形是,面对分散、有自主决策能力的农户,公司在信息的获取和掌握上处于弱势地位。当农产品出现短缺时,往往出现农户履约率低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
以吉林省通化市为例。自1998年以来,该市在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业先后发展了30多户“公司+农户”的联合体,经过几年的运行,多数联合体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公司与农户时常发生利益纠纷,公司损害农户利益的情况普遍存在,一些龙头企业甚至给农户造成了严重损失。
那么,农户怎么样才能降低高昂的交易成本?
常识和博弈论证明,合作是互利的,可以为参与者创造出更多的利益。因此,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组织使单个合作者能够将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并在一个有序的、可预见的环境中共同运用这些资源。组织创造了一种环境,使个人能在其中与他人密切互动,并节约交易成本。
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难以发挥这样的职能作用,因为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失去了为农户提供服务的功能,相当一部分已退化为政治性组织,一般只具备对社区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
面对市场的缺失和自身的无助,农户只能期望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即组织起来,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上建立农民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直接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起了桥梁,为农民进入市场创造了条件,同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了农民与政府沟通的新渠道,从而实现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目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演进的路径是多次博弈――学习――发现潜在收益――合作――安排组织制度――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成本既是农民经济组织发育动因,又是发展的目标。
设立和运作一个组织就会产生协调成本,即组织成本。当预期市场交易成本高于结合生产要素的组织成本时,才会出现资源(产权)聚合,产生组织和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运作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农户之间寻求合作的谈判成本和合作组织建立后,维持组织高效运行必须支付的协调成本。只有当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组织的组织成本时,农户才会选择合作。农户只有在对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后,才会最终做出是否参加的行为选择。因此,组织成本也是影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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