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17试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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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组织法概述
1.行政组织法及其功能
行政组织法,指的是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为公共行政的组织提供法律支撑。现代公共行政复杂艰巨,需要法律支持。行政主体制度、行政委托制度、行政分权制度、公务员制度等都离不开法律的确认、规范和保障。
第二,保障行政组织的民主、理性和公正。行政的组织,涉及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权的范围、行政组织的规模等重大问题,关涉到广大民众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为此应当保障行政组织的民主、理性和公正。行政组织法既可以保障公民对行政组织过程的直接参与,也可以保障行政组织过程的理性和公正,还可以保障行政组织结果的理性和公正。
第三,合理设定行政权。具体表现在:第一,合理创设行政权力。规定行政权的首先是宪法,但宪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和抽象,需要行政组织法加以具体化。第二,合理分配行政权力。包括纵向的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分配,横向的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第三,合理调整行政权力。包括赋予行政组织新的权力,也包括取消原有的权力,还包括对行政权力的重新分配。
第四,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具体表现在:第一,可以确定行政组织的合理结构。第二,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设置标准。第三,可以明确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
第五,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由于现代社会行政事务日增,而行政组织又缺乏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因此,在整体规模上,行政组织有自我膨胀的趋势。行政组织整体规模的失控不仅增加公民的负担,而且导致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低下。行政组织法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行政组织的规模进行控制。
2.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
第一,依法组织原则。其具体要求是:第一,重要的行政组织问题要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第二,行政组织法必须公开、明确、稳定;第三,行政组织法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第四,违反行政组织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行政分权原则。行政分权原则是指采用分散的方式组织行政,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组织体或不同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分权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其基本原理是通过分权,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管理,从而实现直接民主。行政分权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政府更好地接近人民,防止权力集中带来的专制,减少集中管理的风险和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满足特定公务管理的需要。
第三,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要求行政组织法要对行政机关的每一项职权作出明确的规定,职权的设定不得出现模糊和交叉。行政机关只能行使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职权,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应当被否定。
第四,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的内涵可以被概括为: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偿。一方面,行政组织法应当保障行政机关的活动能够达到其既定目标,实现行政效能,因此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以充足的权力和执法手段;另一方面,指的是当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第五,组织效率原则。组织效率原则是指对行政的组织,要以提高效率为宗旨,即组织行政,要以最小的投人获取最大的效益。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行政组织的精简化、行政组织的系统化以及行政组织的合理化。
3.行政组织法的体系
完整的行政组织法体系,应当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宪法上关于行政权与行政组织的原则性规定,是行政组织法制的宪法基础所在。
第二,中央政府组织法。在我国目前即为《国务院组织法》。
第三,地方政府组织法。在我国目前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部分内容,但其规定尚不详尽、完善,也没有对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组织制度作出分别规定。
第四,政府部门组织法。在许多国家,其组织法体系还包括对政府中的主要组成部门的单独立法。而这一部分法律在我国目前还付诸阙如,有关政府部门的职权散见于政府组织法和单行法的个别条款中。
第五,单行法律中关于行政权与行政组织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和实施权的规定。
第六,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性与法规性文件。如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的通知》等。
第七,其他法律渊源。如在我国,国务院为明确部门分工、职责、编制而制定的三定方案也被认为是行政组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性质存在争议,它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而是一种内部文件。
4.行政机关编制法
行政机关编制法是行政组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编制,是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比例,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和定员等。行政机关编制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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