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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居氕济组织法 .ppt

发布:2017-09-30约1.03万字共7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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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一、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 (一)厂长负责制的概念 (二)厂长的产生及应具备的条件 (三)厂长的职责 注意:厂长职权与职代会职权的区别; (四)企业管理委员会 了解企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能。 二、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1、性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职权 熟悉职权内容;注意职权的性质及其与厂长职权的区别与联系。 三、企业党委的核心作用 了解党的核心作用的具体体现方式。 第五节 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 国有企业因其产权性质,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着不同于其他企业的关系。 二、政府机构对企业的职责 (一)确保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权 (二)加强宏观调控 (三)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四)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五) 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第六节 违反国有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二、国有企业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与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违法的法律责任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讲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节 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九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特征 (1)不具有法人资格;(2)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企业设立及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5)经营成本较低。 二、合伙企业法概念、适用范围 (一)概念 指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企业名称及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一般不须审批,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2、企业经营项目需要依法批准、许可的,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批准文件。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财产构成 (1)合伙人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3)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财产的分割、转让与出质 1、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人私自分割或处分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对外转让出资,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内部转让出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以合伙财产出质,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四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由合伙人约定或共同决定。一般有:(1)共同执行 ;(2)分别执行;(3)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4)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 1、不按委托要求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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