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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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体: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无论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还是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都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认证制度
认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机构: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无论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还是产品质量认证,都是企业自愿进行的,不是强制性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目的是:在合同环境中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非合同环境下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提高产品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对涉及人类健康与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强制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简称3C认证。;3、质量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对产品进行检验
抽查的重点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样品抽取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禁止下级重复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但是上级对于下级已经抽查的产品,国家对于地方已经抽查的产品,认为必要时可以重复抽查。;产品检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监督机关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是需要注意: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复检程序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4、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产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流通中的缺陷产品,以消除危害发生的隐患。
缺陷产品召回具有以下特点:
(1)召回对象的批量性
召回的对象为批量性生产的产品,其存在同一或相似的缺陷
(2)召回行为的程序性
产品召回应遵循立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3)召回的方式的多样性
召回的方式可以是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并非只有退货一种方式
(4)召回的预防性
召回的目的是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的损害;我国产品召回管理立法目前主要针对特定产品:
2004年3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填补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空白;
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有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
2011年卫生部发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产品召回的标准:
产品召回的标准有两个:
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
二是缺陷的系统性,是指该缺陷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造成,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不是针对个别的、偶然的产品,而是针对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存在缺陷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分为“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
;锦湖轮胎事件——国内首例轮胎召回案;5、标注化管理
标准时依据科学技术和实验经验的综合成果,对经济技术活动中具有多样性、相关性特征的重复事物,以特定程序和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
标准化是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在国际贸易中,标准一方面是国际市场“接轨”的技术基础,另一方面是一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技术壁垒。;按照《标准化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构成。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中,ISO9000系列标准最受推崇。;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的外在要求
应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
根据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中文);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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