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3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次课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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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讲人: 王勇 联系方式:691864911@2015年11月19日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二、课程体系第一章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六、产品瑕疵责任七、产品缺陷责任八、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的相关问题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合格不等于安全”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大意如下: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格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只有70%呢?……”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 ……”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分析质量是一种程度,安全是一种状态,两者本不可比。但由于质量程度高意味着已知风险小,质量监管可以方便地用标准进行衡量,常常使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将二者混为一谈,甚至相互替代。标准只是对产品应有物质的量值的规定,对可能含有的未知物质和不应有的物质并未规定。质量合格并不等于没有安全风险。只能说质量合格意味着已知的安全风险小。安全的食品一定是合格的,而合格的食品却未必是安全的,这是两个有联系却不对等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中国计量学院法学延伸1.产品质量法免责条款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1: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1996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 A. 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 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 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 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Case2:某厂1993年生产了一种治疗腰肌劳损的频谱治疗仪投放市场,消费者甲购买了一部,用后腰肌劳损大大减轻,但却患上了偏头疼症,甲询问了这种治疗仪的其他用户,很多人都有类似反应。甲向某厂要求索赔。某厂对此十分重视,专门找专家作了鉴定,结论是;目前科学技术无法断定治疗仪与偏头疼之间的关系。以下哪种观点正确? A. 本着公平原则,某厂应予适当赔偿 B. 因出现不良反应的用户众多,应将争议搁置,待科技发展到能够作出明确结论时再处理 C. 该治疗仪的功能是治疗腰肌劳损,该功能完全具备,至于其他副作用是治疗中不可避免的,该厂可不负责任 D. 由于治疗仪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某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延伸22.“中国食品安全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 公众真正渴求的是食品安全,而中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是掺杂了各种利益考量的“合格率”,更重要的是,以降低标准更为代价而取得的高合格率,不仅无益于改变食品安全的糟糕现状,反而人为营造了一种“形势一片大好”的假象,从而掩盖了监管方面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延伸31.该食品检测官员的回答好不好?2.如果你是食品检测官员,面对如此提问,当作何回答?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一)国家监督(第15条)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1、抽查的对象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1.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3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2.目的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3.免检条件第六条 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4.免检效力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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