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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15.1 工程价款结算
15.1.1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
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对于应业
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
提出施工签证。原则上,未予签证不得进行施工。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
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调整金额应
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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