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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15.1工程价款结算
15.1.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
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对于应业
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
提出施工签证。原则上,未予签证不得进行施工。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
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调整金额应
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
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
15.1.2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核实
的进度结算报告及时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收取工程进度
款。工程进度款收取应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
15.1.3如业主未能办理进度结算或支付工程进度款
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取相
应的措施。
工程竣工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的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
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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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索赔事项。
15.1.4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
报告的同时,按规定向业主提出审查时限要求。结算报告和
资料应经过企业审批后报出。
15.1.5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沟通
并补充相关资料。当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按照
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15.2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
15.2.1与发包人的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
(1)总承包项目部应列表明确中间计量的具体时间及
方式,注意以下几点:
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中间结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2)合同没有约定中间结算的,公司及总承包项目经理
部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建设工期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工程
中间结算。对于特殊工程及工期超过1年的,必须编制中间
结算;
3)没有明确重新开工时间的停缓建工程要及时办理中
间结算。
(2)编制依据
招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节
点、月进度报表及其审批表、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图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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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会审记录、发包人与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价格核定单、
各类经济签证及索赔资料、与发包人签署有效的其他经济文
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及规定、当地
的定额、计价办法及补充文件等相关资料。
(3)编制内容及组成
中间结算编制说明(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计算依据、
套用定额及计价文件等)、合同内工程价款计算、合同外工
程价款计算、变更价款计算、签证价款计算、索赔价款计算、
相关的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结算资料。
(4)编制时限及要求
总承包项目部应明确编制时限的要求。一般应符合以下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