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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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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工程价款结算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

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如果业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

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提出施工签证,否则不

得进行施工。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

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调整金

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必要时,应

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协议应形成书面文

件。

在工程价款结算中,进度款支付也是重要的一环。总承包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核实的进度结算报告及时提

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收取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收取应不

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如果业主未能办理进度结算或支付工程

进度款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

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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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竣工阶段,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

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

应包括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调整内容和索赔事

项。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的同时,

按规定向业主提出审查时限要求。结算报告和资料应经过企业

审批后报出。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沟通并

补充相关资料。当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另外,在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方面,总承包项目部应列表

明确中间计量的具体时间及方式。合同没有约定中间结算的,

公司及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建设工期情况,确

定是否需要编制工程中间结算。对于特殊工程及工期超过1年

的,必须编制中间结算。没有明确重新开工时间的停缓建工程

要及时办理中间结算。

需要剔除的明显有问题的段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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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文章:

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发

包人确认的工程节点、月进度报表及其审批表、施工图预算书、

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与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价格核定

单、各类经济签证及索赔资料、与发包人签署有效的其他经济

文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及规定、当地

的定额、计价办法及补充文件等相关资料。

中间结算的编制内容及组成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计算依

据、套用定额及计价文件等,合同内工程价款计算、合同外工

程价款计算、变更价款计算、签证价款计算、索赔价款计算、

相关的工程量计算底稿及结算资料。

总承包项目部应明确编制时限的要求。分段结算应在当期

时间结束后14天内(合同中有约定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将中间

结算书递交给发包人,并要求发包人按时审定。分期结算应在

当期时间结束后14天内(合同中有约定期限的按合同约定)将

中间结算书递交给发包人并要求发包人及时审定。合同中未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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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跨年度工程年度结算的,其年度结算应按中间结算书的编制

要求递交给发包人,时间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停缓

建工程应在确认停止施工28天内(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编制

结算书并递交给发包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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