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介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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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 60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37/ 2801.1-2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 部分:汽车制造业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Part 1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2016-07-06 发布 2017-01-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 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 2801.1-201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核算 9
I
DB37/ 2801.1-2016
前 言
DB37/ 28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
——第1 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
要求。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排放水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
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济南市环境保护规划设计研究院、济南颐华环保有限公
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史会剑、谢刚、马召坤、袁琦、吴彤、赵红、胡欣欣、李玄、孙辉。
II
DB37/ 2801.1-2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 部分:汽车制造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
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GB/T 15089中规定的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及O类(挂车、半挂车)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中“特
殊用途汽车”限值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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