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发布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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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60
DB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44/1837—2016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ontainer manufacturing
(发布稿)
2016-3-22 发布 2016-7-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 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44/1837—2016
目 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3
7. 实施与监督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集装箱制造业控制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环境管理要求 5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量核算 6
附录C (规范性附录)VOCs 监测方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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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4/1837—201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
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简称VOCs )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促进集装箱制造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集装箱制造企业排放的
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
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依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相关规定严于本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
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
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晖、廖程浩、赵秀颖、张永波、甘云霞、唐喜斌、叶代启、何梦林、王沛涛。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 16年2月4 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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