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版-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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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 VOCs 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 VOCs 排放控制。
二、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 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苯 1 1 0.4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2 a 1.0 总 VOCs 60 30 3.6 2.9 a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 1.0kg/h。 四、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VOCS 浓度限值
苯 甲苯 二甲苯 总 VOCs 0.1 0.6 0.2 2.0
五、控制 VOCS 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1、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8581的规定。
2、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 VOCs 治理设施,治理设施应达到设计处理效率;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
3、涂料、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废弃的涂料桶、有机溶剂容器桶在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封盖存储。
4、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品牌、型 号、购入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资料。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1、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 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2、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周围200 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
3、有涂装工艺的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4、企业内有多根排放含VOCs废气的排气筒的,两根排放同种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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