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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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1□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Fugitiveemission standardof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次
目 次I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控制要求3
5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要求4
6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控制要求6
7 敞开液面VOCs逸散控制要求7
8 工艺过程控制要求8
9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10
10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11 实施与监督 10
I
前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VOCs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
与装载、敞开液面逸散的控制要求,工艺过程控制要求和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其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
准的规定执行。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
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VOCs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
与装载、敞开液面逸散的控制要求,工艺过程控制要求和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VOCs 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生产或服务设施的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
以及涉及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
其投产后的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
国家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已作规定的,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因安全因素或特定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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