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存贷款业务的核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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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200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978-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第二章 存贷款业务的核算;目 录;第一节 存贷款业务概述;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5)外国公民,为护照。 ;二、存款的种类; (三)按存款对象不同划分
◆对公存款业务
◆个人存款业务
(四)按存款币种不同划分
◆人民币存款业务
◆外币存款业务
;三、贷款的种类;(三)按银行承担责任的不同
◆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
◆特定贷款
(四)按贷款逾期的天数的不同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仍然没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五)按贷款的风险划分
◆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还本息的贷款。
◆关注贷款是指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的贷款。
◆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发生一定损失的贷款。
◆损失贷款是指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表;(五)按贷款发放的基础不同划分
◆信用贷款是指仅凭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指贷款是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提供某种担保的贷款。
按照担保的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某项权利出质,以该动产和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该动产或权力,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物
可以作为质押的动产包括钢材、纸品、粮食、有色金属、石材、化纤原料、坯布等各种物品。
权利质押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思考题: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转移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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