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教学课件作者刘黎虹12工程建设其他相关法律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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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工程建设其他相关法律
12.1土地管理法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
12.1.1我国土地所有法律制度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
国家所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以下限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也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12.1.2土地流转和使用制度
1.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
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征地批准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即属于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上报国务院。
(2)征用程序
1)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需要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审批手续。
2)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3)办理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当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和原承包耕种土地的农民,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如承包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以上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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