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教学课件作者刘黎虹9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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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将主要介绍《合同法》总则,相关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9.1合同概述
9.1.1 合同的概念、原则及类型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即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3.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的基本分类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种有名合同。
9.2 合同的订立
按照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应当包括: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9.2.1合同订立程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经的程序,也即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过程。
1.要约
(1)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应当包括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更改。
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行为就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应包含建设工程合同具备的主要条款,如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到内容,作为要约的投标对承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承包人在投标生效后无权修改或撤回投标以及一旦中标就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等。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有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
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发包人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其目的在于邀请承包人投标。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程序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受要约人(承诺人)是特定的,而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3)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可以认为,要约撤销是一种特殊的情况,且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承诺发出,合同即告成立。
2.承诺
(1)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由被 HYPERLINK /view/31680.htm \t /subview/20850/_blank 要约人作出, 它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
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承诺必须与 HYPERLINK /view/31680.htm \t /subview/20850/_blank 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变更。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所说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者在工地上开工等。
(2)承诺超期
指受要约人在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的承诺,即迟发的承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生效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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