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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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摘要:从我国第一部宪法制定开始,宪监督制度一直是学界学者研究的焦点。然而,时至今日,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设并不理想。2014年,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加大强宪法的实施、监督,这是我国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新的契机。本文从宪法监督制度的含义出发,分析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最后并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监督;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18-02
作者简介:王蓉(1981-),女,汉族,贵州兴义人,硕士,副教授,2003年到贵州省贵阳学院任教,主要从事宪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宪法日,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五千多字的公报中,“宪法”出现了十次,公报明确,要健全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的灵魂
宪法监督制度,实际上就是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林来梵教授在其《宪法学讲义》中指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即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均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及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全国人大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从广义上理解,这个制度又称为违宪审查制度。[1]笔者比较赞成这个观点
可以说,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宪法的灵魂。1803年,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世界违宪审查的先河,这个案件具有伟大的意义,它赋予了宪法鲜活的生命,宪法不再是没有牙的老虎。之后,世界各国在宪法的实践中纷纷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虽早在1954年《宪法》中第27条第3款中就明确了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监督宪法实施,然而这项条款却一直处于尴尬的“冰冻”状态
宪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伟大的使命,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只有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充分的建立起来,才能完成这项光荣的使命,才能从“神坛”走进生活。十八大四中全会已经结束两年了,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依宪执政理念,是维护宪法权威最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宪法监督部门的执行力应提高
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规定,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种监督模式来源于英国的立法机关监督制度,实际上,这种模式是不够完善的。首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然而同时它又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这种监督模式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其次,全国人大每年的会期较短,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肩负有解释宪法、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等等的繁琐任务,不可能全面、高效的监督宪法实施。[2]
(二)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有权监督宪法的国家机关,但是宪法条文目前在理论上和审判实务中没有作为直接援引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诉讼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监督的程序规定并不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可操作性弱。[3]另外,宪法的违法成本太低,违反宪法的结果仅仅就是改变、撤销,除此之外,就没有任何的违宪惩罚措施。宪法是法律的法律,制度的制度,如果不健全相关制度,这样的约束是苍白无力,仅仅停留在“呐喊”阶段
(三)宪法监督的理论基础薄弱
我国仅仅在法律中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然而违宪是指什么?那些人和部门的行为属于违宪?违宪审查的启动机制是什么?这一系列核心问题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都找不到具体而翔实的依据。因此会出现公民和国家权力机关无法明确的界定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否违宪,即使违宪了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启动或进入违宪程序的尴尬境地。2003年“河南洛阳种子案”就是这种现状的代表
(四)执法人员和公民的宪法意识有待提高
当今社会当公民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很少有人会想到用宪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些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宪法意识,在行使权力、制定决策时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也浑然不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大力开发,发生在拆迁过程中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屡见不鲜。[4]2004年湖南省嘉禾县拆迁事件、2010年贵州省贵阳市黑恶势力介入暴力拆迁案、2014年河南省南阳市“艾滋病拆迁队”事件,2015年山东省平邑市“914”恶性拆迁事件,这些暴力拆迁事件一次次刷新了人们的道德底线,却又一次次的在全国各地再次上演,造成这些事件屡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执法人员和公民的宪法意识淡漠
三、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再思考
宪法监督制度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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