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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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心职工的劳动权与休息权,加强考勤制度的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请假、休假及出勤考核管理是员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管理与工资分配、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请假、休假及出勤考核管理和有关制度的制定。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中心领导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的监督与审批,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负责中心考勤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落实考勤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各种请假证明贴附在考勤表上;
(三)综合管理部,于下月3日前填写好《考勤统计表》(见附件1),经中心领导签字后做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第六条 中心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五,每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特殊加班情况另计。
第七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包括:元旦 1月1日 ;春节3天(不固定);劳动节 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 10月1日、2日、3日 ;清明节1天。
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
第八条 一般员工请假1天(含)以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综合管理部审核备案;请假超过1天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请假(包括出差),均需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备案;休探亲假和年休假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条 中心领导请假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十一条 员工休年休假或探亲假应提前一周请假,并填《请假报告单》,休假结束后,及时向综合管理部销假。综合管理部建立员工请假、销假审批登记。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二条 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事假者,应事先填写休假申请表,请假两日以内的 (含两日)报部门主管批准,两日以上的报中心领导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须提前一个月申请。 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工资。
(二)员工因事请假应事前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用假。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应及时电话报中心领导并通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并在《请假报告单》(见附件2)上说明情况。
(三)因故延长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的,按事假报批。
(四)当月累计事假1天的,按岗位工资的90%计发;超过以上时间按80%计发。
(五)员工在见习期、试用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管理部批准,但应相应延长其见习期。
(六)属于以下情况按公假处理:
1、持有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可向本部门经理请假半天,经批准后按公假处理。
2、员工本人居住的房屋,因房屋修缮或搬家,安装维修煤气、暖气管道,修理上下水道需要请假,持有关单位证明酌情给予1-3天公假。住私人房屋遇上述情况如能取得经办单位证明者,也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请假,必须凭医院有效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二)员工需在病假的第一天通知其部门主管,如在24小时内未能通知,则按旷工处理.
(三)当月累计病假超过3天的,按岗位工资的90%计发;超过10天以上时间按80%计发;半年以上按60%计发。
(四)员工在半日工作、半日病休期间,其连续病休时间以2个半天折为1天计算。
(五)凡涂改或伪造骗取病假证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六) 员工病愈返岗的当日须填写休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交管理部存档。中心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医院的医疗证明,以作备案。
(七)员工病假超过12天,则视作进疗期,医疗期的最长期限和薪资的计算将根据员工在中心或公司的服务年限,具体规定如下:在公司服务年限少于1年的,医疗期不超过1个月,医疗期间薪资是正常的30%;2--- 5年的,医疗期限不超过2个月,期间工资的正常的30% 。服务公司6年以上的员工,医疗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工资是正常水平的30%;
第十四条 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哺乳时间
(一)员工在本市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配偶户口在外地并在外地登记结婚的,享受婚假7天。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登记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不包括再婚)。再婚3天假。
(二)员工进行婚前检查给半天公假。
(三)女员工产前检查,每月1天固定检查假,按出勤对待(凭医院产前检查病历)。
(四)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初产女员工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1个月岗位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晚育奖励假,原则上由女方使用,如双方单位同意,亦可由男、女双方或男方使用,但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男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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