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在岗员工待遇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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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非在岗员工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劳动人事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经与同级
工会组织协商,对于非在岗员工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内部待岗、内部退
养、内部调研、离岗休养、集体再就业和个体自谋职业。
第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非在岗员工范围
第四条 内部待岗人员范围。除内部退养、内部调研、离岗休养、
集体再就业和个体自谋职业以外的非在岗员工。
第五条 内部退养人员范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员工, 以及因病或因工负伤、经鉴定,确认伤、病、残程度为5-6级,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十年的员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安排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内部退养),待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内部调研人员范围。按集团公司文件要求界定。
第七条 离岗休养人员范围。年龄符合条件(男55周岁以上[含
55周岁],女5O周岁以上[含5O周岁])的科职领导干部。
第八条 集体再就业人员范围。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导致暂时难以安置上岗的三名及以上的人员自发组织在一起的再就业人员。
第九条 自谋职业人员范围。是指企业有岗位安排,而员工本人却自愿到社会上谋求职业发展的人员。
第十条 内部待岗、内部退养、内部调研、离岗休养、集体再就业及个体自谋职业等员工统称非在岗员工。
第三章 非在岗员工待遇
第十一条 内部待岗员工待遇。
一、对自愿申请在退休年龄前不再要求上岗且愿意服从公司今后改制统一安排的待岗员工,经领导批准后,按月发给内部待岗生活费。
1.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按内部待岗前本人技能工资与岗
位工资之和的100%计发;
2.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内部待岗前本人技能工资
与岗位工资之和的9O%计发;
3.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内部待岗前本人技能工资与岗位工
资之和的20%计发。
4.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
费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给生活费。
上述人员在待岗期间,其工龄工资、现行生活物价补贴、工资性补贴、洗理、独子费按规定发放,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种费用按集团公司上年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本人自行承担。其待岗生活费的计发比例应随本人连续工龄的增长而调整。
二、其他内部待岗员工待遇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给生活费,应由本人缴纳的基本养
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按照集团公司上年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单位负责缴纳,并分别进人个人社保帐户。
第十二条 内部退养员工待遇
内部退养期间,由单位按月发给退养生活费。按内部退养前本人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的100%计发,其工龄工资、现行生活物价补
贴、工资性补贴、洗理、书报、独子费按规定发放。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种费用,按离岗前1个月的标准,由本人自行承担。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 内部调研人员待遇。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离岗休养人员待遇
1.离岗休养期间,由单位按月发给退养生活费。按离岗休养前本
人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的100%计发,其工龄工资、现行生活物价
补贴、工资性补贴、洗理、书报、独子费按规定发放。应由个人缴纳的各种费用,按离岗前1个月的标准,由本人自行承担。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
2.为促进公司干部更新,结合本人在岗时为企业所做出的贡献大
小和公司发展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集体再就业员工待遇
对于集体再就业员工,企业本着扶持员工再就业的精神,按照集团
公司上年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个人承担部份)。除此之外,企业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和福利。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员工待遇
(1)自谋职业员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与企业签订自谋职
业协议。按照集团公司上年平均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金及管理费(最低不得低于5O0元/人月),明确自谋职业的时间以及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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