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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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天津市旅游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本友、王凤云、刘桂明、刘莉。
旅行社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行社的等级标志、参评条件、等级划分与评定的依据、等级的评定等。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合法注册的各类旅行社。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
LB/T004-1997 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LB/T005-2002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5月14日
旅行社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年12月11日
等级标志
等级以英文字母A来表示,共分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的数量越多等级越高。
参评条件
参评的旅行社必须是合法注册并经营一年以上的旅行社。
5 等级划分与评定的依据
5.1 等级的评定由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遵照本标准中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5.2 等级的划分以旅行社的基本条件、综合指标、综合管理、商业信用及社会声誉、附加奖励等为依据。
6 等级的评定
6.1 等级评定的组织
6.1.1 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天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天津市标准化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旅游培训部门和天津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成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6.1.2 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负责,其责任是制定等级评定的实施办法、检查细则、制定选聘检查员的标准。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6.1.3 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选聘。
6.2 等级的申请
6.2.1 旅行社申请等级,应向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旅行社质量等级申请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6.2.2 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将不予受理,且该旅行社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6.3 等级的评定规程
6.3.1 受理
接到旅行社质量等级申请报告后,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核实材料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
6.3.2 检查
受理申请报告后,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综合评定,提交报告。对评定不达标的旅行社,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告知,进行指导,并于60个工作日内再次安排评定检查。两次检查不合格的旅行社,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等级及以上等级。
6.3.3 评审
接到检查报告后,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查员的意见对申请等级的旅行社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定申请资格;核实申请报告;认定本标准的达标情况等。
6.3.4 审批
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于经评审达标的旅行社应予审批,授予相应的等级标志和证书,报天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4 等级复核
6.4.1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行社,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遵照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
6.4.2 复核工作由旅行社对照本标准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天津市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由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抽查验收。
6.4.3 对于复核达不到本标准相应等级的旅行社,按以下办法处理:
a. 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b. 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对接到警告通知书的旅行社逾期未整改或在整改后未达标者,给予降低或取消其等级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c.?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等级。
6.4.6 旅行社接到警告通知书和降低等级的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告。
6.5 标志管理
6.5.1 等级标志使用期限为四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如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天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做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6.5.2 凡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6.5.3 品牌加盟和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其等级标志。
6.5.4 降低或取消等级的旅行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原等级标志和证书交还旅行社质量等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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