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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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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城建新疆城建 (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新疆城建新疆城建 ((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及使用管理制度 及使用管理制度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等工作。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 专项管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未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挪用或者擅自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 用及变更情况。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1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对募集 资金实行专户存储,集中专项管理。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 财务部办理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 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通知保荐人且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 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 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 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存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 告。 第十条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公司应当与保荐人、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资金 2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的净额 (以下 简称 “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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