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5.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
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1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
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