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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海 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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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八月修订) 为规范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 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 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1 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 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 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 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 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 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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