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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一、金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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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法规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文 号:财会[2006]18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 年10 月30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1 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 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 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 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 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 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 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 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 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 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 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 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 收益,同时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 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 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 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 (1 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 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 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 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 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 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 益。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 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 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 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 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 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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