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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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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 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 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 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 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 1 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 合同。 第四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 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 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 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 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 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 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不包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 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 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条 衍生工具,是指属于本准则范围并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 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 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2 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与对市场因素变化预期有类似反 应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 等。 第六条 除下列各项外,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 工具: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对子 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但是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 投资》对上述投资按照本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适用本准则。 企业持有的与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相联系的衍生 工具,适用本准则;该衍生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规定的权益工具定义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范的职工薪酬 计划形成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 薪酬》。 (三)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 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 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范围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3 (四)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规范的债务重 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五)因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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