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 部分包装规定和罐体规定 - une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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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部 分
包装规定和罐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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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章
容器的使用,包括中型散货集装箱
( )
中型散货箱 和大型容器
4.1.1 危险货物使用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包装的一般规定
注:第2 类、6.2 项和第7 类货物的包装,本节的一般规定,仅在4.1.8.2(6.2 项) 、4.1.9.1.5(第
7 类)注明的情况下,及在4.1.4 中适用的包装规范(第2 类的包装规范P 201 和LP02 ,以及6.2 项
的包装规范P 620 、P 621 、IBC 620 和LP 621) 范围内适用。
4.1.1.1 危险货物必须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中,容器必须足够坚
固,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括货物运输装置之间以及货物运输装置与仓
库之间的转运,以及一切为随后的人工或机械操作搬离托盘或外包装。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
大型容器的制造和封闭,必须能够在运输时防止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的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
压力的变化(例如不同海拔产生的压力) ,防止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
型容器,必须按照制造商提供的资料封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中
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外面。这些规定相应地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整过的或改制的容器,
以及新的、再次使用的、修理过的或改制的中型散货箱,和新的、再次使用的或改制的大型容器。
4.1.1.2 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
(a) 不得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
(b) 不得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和
(c) 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得发生危险货物渗透,造成危险。
必要时,这些部位必须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4.1.1.3 除非本规章另有规定,每个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内容器除外),必须
符合相应的设计型号,而该设计型号已顺利通过第6.1.5、6.3.2、6.5.6 或6.6.5 段要求的试验。
然而,2011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的中型散货箱,虽然采用的设计型号尚未通过6.5.6.13 的振动
试验,或在做跌落试验时不要求达到6.5.6.9.5(d) 的标准,仍然可以使用。
4.1.1.4 若容器包括中型散货箱和大型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必须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
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
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得在55℃温度下装满容器。但中型散货箱必须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
以确保在平均整体温度为50℃时,中型散货箱的装载率不超过其水容量的98% 。
4.1.1.4.1 在空运时,拟装液体的容器也必须按照国际空运规章的规定,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差
而不泄漏。
4.1.1.5 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必须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
其内装物漏到外容器中。装有液体的内容器,包装后封闭装置必须朝上,且在外容器内的摆放位
置必须与本规章5.2.1.7 中规定的方向标记一致。易于破裂或被刺破的内容器,如用玻璃、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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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内容器,必须使用适当衬垫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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