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现状与`上调效应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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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现状及上调效应分析 [摘 要]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沿用至今。对于个人所得税有分类征收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以及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三种征收方式。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存在着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存在“一刀切”等问题。税制改革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可以带来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在改革中需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应该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指数化管理,对不同的收入群体设置不同的起征点,要将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与起征点的设置结合起来,起征点的设置应该考虑到家庭因素,等,来完善个人所得税中起征点的设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效应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问题引起了政府、学术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蒋大鸣(2015)认为起征点上调应该考虑家庭平均收入的问题。张育彪(2015)认为自2011年个人所得税上调后,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但个税起征点5年没变,没考虑物价涨幅、吃、住、行等基本家庭支出的大幅增长。董明珠(2015)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让工薪阶层有更好的消费能力,然而仅仅靠涨工资的方式对收入提高不明显。俞学文(2015)认为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低,造成很多低收入群众需缴纳个税,负担比较重。对绝大多数工薪阶层中的低收入者来讲,相当一部分上有老下有小,教育、养老、医疗、买房等生活必要支出压力不小。他建议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收。社科院(2015)指出起征点的设定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并随物价上涨而相应上调。以上代表、学者的观点均认为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015)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不应该单纯地提高个税起征点,这样有失公平,应该加紧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2016年“十三五”规划也指出要在缩小收入差距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毋庸置疑,起征点的上调不仅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消费水平,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差异和整体经济水平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的历史和现状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主要表现为起征点的调整,也可以理解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的扣除调整。我国个税起征点自1980年确定为800元后历经了三次调整:第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为2006年,起征点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了1600元,2006年全年共完成2453.71亿个人所得税收入。第二次改革为2008年,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为2000元,2008年个税收入为3722.31亿元。第三次改革为2011年,沿用至今。起征点调整为3500元,2011年个税收入为6054.11亿元。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方式:分类征收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以及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
(一)分类征收制
分类征收即“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方式。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我国将纳税人的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11项内容。为了达到分类征收的目的,税法对11类项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该征收方式的优点是便于征管,缺点是客观上加大了贫富差距,即那些收入单一的工薪阶层成为缴税最大的群体,而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群体则缴税较少,出现了收入分配的不公的现象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
累进税率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即多收入多缴税,少收入少缴税。该方法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差距。目前,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此种方法。比例税率即针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采用一个比例征税。该方法计算简单,方便征管,节约人力和物力。如稿酬的税率就适用于比例税率。目前我国的比例税率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
(三)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于应在纳税支付环节实施代扣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等情形,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
自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来,起征点的三次提高虽然从宏观上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加,但它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削弱了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使避税逃税现象与日俱增,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的比重持续偏低。如下表所示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统计表
从上表可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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