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黄洁洵基础班大学学习课件第二章民事诉讼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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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5分。有民商法律制度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这章不再是难点,我们需要做的是从海绵里挤出时间,记忆、再记忆。
2012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新增例题1道,有关“再审性质、新证据、重程序”;
2.新增“本章阅读法律法规文件”、“本章思考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多项选择题 2 4 1 2 1 2 综合分析题 1 2 2 4 合 计 3 6 4 7 1 2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大纲要求:了解)(P319)(略)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大纲要求:了解)(P319)(略)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P320)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程序权利)。
【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间1年,并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甲拒不还款,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甲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甲偿还乙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共计5000元。在本案中,乙在起诉时选择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是本金,并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甲支付利息,属于放弃自己的部分实体权利,法院未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违背了处分原则,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大纲要求:掌握)(P322)
(一)合议制度
1.独任制
(1)独任制是由1名“审判员”(不能是陪审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2.合议制
合议庭的组成
表4—2—1
合议庭 成员组成 民事一审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 审判员+审判员 民事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审判员 【解释】民事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二)陪审制度
1.陪审员除不担任审判长以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2.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1/3。
3.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4.陪审员任期5年。
(三)回避制度
1.适用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1)适用回避的对象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适用回避的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3)适用回避的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回避的方式包括两种:申请回避、自行回避。
4.回避的审批
(1)审批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
①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③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是否同意回避,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决定。
(3)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4)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四)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解释】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二审程序。
2.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一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五)公开审判制度
1.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2.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
一、主管与管辖(大纲要求:掌握)(P323)
(一)主管(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P324)
(二)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P324)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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