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第三章摘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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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部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一个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的内容,刑法适用范围又可分为空间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哪些地方和对哪些人有效。 概括起来,国际上解决 空间适用范围的主要原则有: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这一原则的基础是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对于侵害本国国家和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地是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的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由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的刑法; 5、折衷原则。是指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上述其他原则为补充,即只要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而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或外国人在国外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本国的刑法。 此外,对国际犯罪,本国 在承祖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 内,有权行使管辖权。 我国刑法对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和对人的适用范围。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说明,我国刑法普遍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之内。 理解 (一)关于“领域”的范围 所谓“领域”,是指一国主权所及的空间范围。包括领防、领空、领水。 领陆,是指一个国家相对于海洋的陆地领土或者与他国之间国界线内的陆地领土及其地下地层。 领水,是指一国领陆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该国对这些水域拥有和自己陆地领土同样的主权。 领空,是指一国拥有主权的领陆和领水的土空。 流动领土,根据国际惯例,航行或飞行于公海及其上空,或者停泊于外国港口、机场的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舰和飞机,是我国的“流动领土”。因此,《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此外,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以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本国驻外使、领馆在所在国具有刑事豁免权。 因此,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也适用我国的刑法。 (二)关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含义 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无疑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隔地犯的处理。从各国的立法例和刑法理论看,对隔地犯的处理大体有三种主张: ①行为地说。认为只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该国领域内,才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②结果地说。认为犯罪结果必须发生在该国领域内,才认为是在该国领域内犯罪; ③行为与结果择一说。认为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该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其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采取行为与结果择一说,《刑法》第6 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围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当特别法与刑法相互并存的情况下,优先适用特别法 ①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和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实行。 ②刑法典颁布以后,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可不适用全国性的法律。 应当指出,上述三种不适用刑法典的情况,并不影响我国刑事管辖权的统一行使,因为就广义而言.上述三种情况适用的法律也都是我国广义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管辖豁免权。 《刑法》第22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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