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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讲座课件.ppt

发布:2018-06-08约1.38万字共8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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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指学生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或死亡后果的各类事故。 三层含义: (1)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学生。 (2)是指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3)属于人身损害。 (二)“学生伤害事故”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 1 . 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故 包括: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 2 . 属于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的事故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 注意: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存在“擅自离校”的问题。 (3)在放学后、假节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事故。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 . 责任事故 (1)学校责任事故; (2)学生责任事故; (3)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 (4)混合型责任事故。 2 . 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不可预见性; (2)具有不可避免性; (3)具有偶然性。 3 . 不可抗力事故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即:天灾人祸。 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责任事故原因分析(重点) 1 . 学校责任事故原因分析 1)设备、设施隐患造成的责任事故。即: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 2)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 即: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设施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1)学校门卫制度 《管理办法》第17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2)教师课间值日护导制度 (3)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第21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4)宿舍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第25条第1款:“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第2款:“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第3款:“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5)值班制度 注意:不能让学生代替老师值班,因为值班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而学生本身就是被保护的对象。 (6)消防安全制度 《管理办法》第19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7)安全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 《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第2款:“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8)卫生保健制度 《管理办法》第23条第1款:“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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