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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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company slogan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X10周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X18周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X≥ 18周岁 校车安全事故 时间 地点 伤亡情况 2011年 11月 甘肃 正宁县 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校车搭载幼儿及教师63人(限定9座),左道超速(限速每小时60公里,其时速达80公里)逆行,与一辆东风牌自卸货车迎面相撞,死亡人数21人(其中,儿童19人) 2011年 9月 山东 淄博 朝晖幼儿园校车途中翻车,车上20多名3-6岁儿童受伤;校车为一辆中巴车,超载。 2011年 7月 陕西 西安 一辆载有15名儿童的幼儿园校车为躲避行人发生翻车事故,4人受伤;校车为7座车辆。 2011年 3月 北京 门头沟 一辆核载49人、实载81人(其中76名儿童)大客车发生事故,园长和1名儿童死亡,5名儿童受伤。 2009年 10月 湖南 娄底 一辆载有32人(其中30名儿童)校车翻车,4名幼儿死亡,26名幼儿受伤;校车核载为11人。 时间 地点 伤亡情况 2011年 9月 湖北 荆州 紫荆花幼儿园2名幼儿被遗忘在校车内一天,当天放学被发现时,幼儿已停止呼吸。 2011年 8月 海南 三亚 幼儿园老师未清点人数就关车门,一名3岁男孩被遗忘在校车内,被发现时已停止呼吸。 2010年 7月 陕西 西安 一名2岁半儿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超7小时后窒息身亡。 时间 地点 事故 2012年 5月27日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季店乡 5名小学女生相约到季店河游泳时不幸溺亡 2012年 5月29日 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 城关第三小学 2名学生在县城计子川大桥下岷江游泳时溺水身亡 2012年 6月9日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杨庄中学 7名初三学生结伴在莱芜汇河下游游泳时溺水身亡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桃洪镇文昌村 5名小学生在桃洪镇竹塘村向家山塘游泳时溺水身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呼兰区方台镇 7名学生在松花江边游玩时,4人溺水身亡 溺水身亡事故 案例 被告是谁? 体育课上踢足球课外活动踢足球 长沙师范附小案件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 事故:意外的损失或灾祸。 学生伤害事故:教育教学过程中,出乎教育者与管理者意料之外的、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5、甘冒风险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1988年1月26日通过)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2004年5月1日生效)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故意、过失 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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