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实务 知识点整理 第十五章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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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所得税
所得税会计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的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VS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
→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对于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纳税调减→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纳税调增→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程序
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
(1)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2)分别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3)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乘以税率得出当期应交所得税
(4)确定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即某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税前抵扣的金额
通常资产在取得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造成差异
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折旧产生的差异
税法: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规定了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若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折旧年限→会计折旧费用高于税法折旧费用的部分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按加速折旧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增
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外,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间一般不存在差异
内部研发形成
会计:研究支出费用化,开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本化
税法:费用化的研发支出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资本化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若会计摊销方法、年限、净残值均符合税法规定:
→每期纳税调减金额=(费用化的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后的摊销额)×50%
→形成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150% 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摊销及减值准备
使用寿命有限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税法上不认可公允价值波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其他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国债)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 = 期初摊余+实际-名义-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减值准备
2.负债的计税基础:即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通常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影响未来期间的损益,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
预计负债
按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应于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则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预收账款
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可在未来期间抵扣,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可抵扣金额=0
若未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则未来期间不可抵扣,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可抵扣金额=账面价值
应付职工薪酬
税法规定了扣除标准的,按会计准则确认费用的金额超过标准的部分需纳税调增
若超标部分以后也不允许抵扣的→应付职工薪酬计税基础=账面价值,纳税调增
若超标部分以后允许抵扣的→纳税调增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超过14%部分福利费,超过2%部分工会经费,超过2.5%部分职工教育经费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应付职工薪酬,在未来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为0
递延收益
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若按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若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基础为0,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其他负债
行政性罚款和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PS: 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资产、负债,计税基础遵从税法规定
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的
→被合并方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合并方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基本界定
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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