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doc
临漳县第二中学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试行)
为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有效地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涵义及类型
1.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违反有关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并对学校、师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
2.根据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无教案或教案过于简单;
(2)未经批准,随意变动上课时间、停课出差或由他人代课;
(3)未提前告知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缺课,使学生空等;
(4)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5)教师拖课满3分钟,影响学生课间休息和下节课教学秩序。
(6)非特殊教学环境下,教师坐者上课或穿不符合教师行为规范的衣着(背心或拖鞋等)上课。
(7)上课时或在禁烟教学场所吸烟;
(8)上课时擅离课堂处理个人事务(会客等);
(9)上课时接、打手机或通讯工具发出信号;
(10)不批改、不检查作业;
(12)教研活动、集体备课活动无故缺席2次以上;
(13)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不能按期完成;或工作疏忽造成泄密的
(14)命题草率、试题有误,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15)监考教师无故迟到或缺席,致使考试延误;
(16)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时随意离开考场或找瞌睡、做其它事情等;
(17)监考时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18)回收试卷有误,丢失试卷或缺少页数,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19)不按时阅卷或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延误后续工作;
(20)批改试卷草率、分数评定随意,擅自给学生改分;
(21)不批改试卷而评定分数;
(22)不执行教学计划,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影响正常教学;
(23)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正常开出;
(24)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考场监考教师不足;
(25)因个人原因使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26)未经学校批准占用教学场所;
(27)非校外因素、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致使上课、考试、实验中断;
(28)已到上课时间,有关人员未打开教室;
临漳县第二中学教学事故记录表(试行)
事故责任人
所在年级
(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经过
事故登记人:
事故性质
A.一般教学事故B.严重教学事故
事故认定时间
事故认定人签名
事故处理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事故责任人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