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 行.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试 行
为了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建立良好教风、学风,保证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确保毕业生培养质量规格,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与分级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工作责任心或质量意识不强和工作效率不高等原因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根据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
2、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开课次序或增减学时,擅自停课(不含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或擅自安排学生自习或旷教、擅自调换课导致误课、监考迟到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因出差或校内重要工作无法及时调课导致停课事后不按要求补课的。
3、泄露试题或丢失多份待评试卷或丢失多份没有登分的试卷或在评分及成绩填报中弄虚作假。
4、授课无教学进度表、无教案,或经查实出现严重知识性错误,或授课一学期不布置作业。
5、教学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室、设施设备、课表、教学办公用品等)出现问题,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受到较为严重干扰;考试组织工作出现问题,以致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导致重新考试。
6、监考员严重失职,导致考试失控,发生大范围的作弊现象,或参与作弊,或收卷时漏收试卷三份以上。
7、在实验、实习课中,由于教师不在场巡视指导,导致发生人身伤害或设施设备严重损毁等安全事故;教辅、教管人员因工作时间脱岗或工作失职造成人身伤害或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或贵重物资、危险物品被盗、遗失。
8、经批准购置、维修的设施设备,超过预定完成时间三周以上(含三周)未到位而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9、出具假学历、假学籍、假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0、在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或连续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超过1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或监考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或中断上课接、打电话;
2、实验实训课无故空岗5分钟以上;
3、丢失待评试卷或丢失没有登分的试卷一份以上或试卷评分不认真而造成一份试卷误差在8分以上或监考漏收试卷一份以上,或试卷题量严重不足致使大多数学生提前30分钟以上交卷或试题难度不当致使考试成绩呈现严重偏态分布;
4、有关人员没有严格按规程操作,造成待考试题泄露、报废,或设施设备损毁或被盗、遗失。
5、监考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向考生作提示、暗示;监考员监考或教师上课时接打电话;
6、经批准应维修的教学设施设备,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落实维修而影响教学的直接责任人;
7、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无法正常开课达2学时的直接责任人;
8、教师授课无教案,或出现非口误性错误未及时纠正。
9、教师授课一学期布置作业不批改,或一学期内未安排阶段测验(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
10、在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两次三级教学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私自与其他教师商量自行合班上课或合组上实验实训课,或私自调课,或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工作人员在更改教学地点、时间后未事前通知教师、学生及教学辅导人员而导致延迟上课;
2、监考员在考试期间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试室处理与考试无关事务,或在试室内看书报、聊天、长时间注视室外、接打手机处理私事;
3、监考员未经批准,私自找别人监考,或监考员监考中没有按照规程操作编排座位、清理学生违规携带物品、按规定时间提前发试卷,或未及时制止学生明显的违规行为;
4、未经主管领导或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致使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干扰;
5、教师上课一学期布置或批改作业未达规定量;
6、由于管理工作疏漏,导致10%以上的教材未及时发放到位,或教学、教学设施与设备的安排、组织、服务工作出现失误,又未能及时解决;或经批准维修设施设备,超过预定完成时间一周以上(含一周)未到位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直接责任人。
7、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开考时间延误或改期,或未及时通知需补考学生,致使漏考;
8、教师授课无进度表,或出现口误性错误未及时纠正;
9、教师上课或监考员监考携带手机不置于振动状态;
10、教师上课衣冠不整或穿拖鞋。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发现者应在两天内向本系报告,学生所在系将事故事实按一次一表(教学事故记录表)的方式做好记录并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经核实后,根据本办法进行事故认定。必要时,可召集有关各方研究后作出认定。
2、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1、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