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军训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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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军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粤府[2002]93号)、(粤教体[2007]32号、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训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的目的
(一)大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和军训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途径。通过军训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为国家培养储备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战争与和平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学生献身国防的责任感。
(三)增强学生的组织性、纪律性,磨练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坚持依法军训,按纲施训,科学施训。
第五条 我校本科学生(港澳学生可自行决定参加;台湾、外籍学生除外)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和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部分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对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学生,按学籍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管武装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武装部、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后勤处、体育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团委、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校武装部,武装部部长兼任学生军训办公室主任。
学生军训办公室在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各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地联合领导机构,建立师、团、营、连、排、班建制。具体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 职责分工
学生军训期间,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和帮训部队密切合作,搞好协调,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学校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要抓好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主动帮助帮训部队解决军训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帮训部队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重点负责军事技能训练课的组织与施训,施训中,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引导,严禁打骂、体罚学生。
第十条 武装部负责联系聘请军训教官;制定军训计划;编制军训序列;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军训服装、器械采购发放;安排车辆军训场地秩序维护;安全保卫会同教务处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内务检查、评选先进和总结表彰工作;编辑军训专刊宣传报道、会场布置、气氛营造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军训生活等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将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课列入教学计划;记载学生军训成绩;提供和安排教育教学教室、设备等;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
后勤处负责部队教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处负责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军训专项经费科目;负责经费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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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学院做好本学生军训动员、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军训效果监控、内务整理与检查、总结与评优等工作;审核(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负责本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在校本科学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考试(核)成绩记入学分,纳入学籍管理;考试(核)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如在毕业前考试(核)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发毕业证。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内容主要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执行。(军事理论课36学时,2学分;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施训14天,1学分)。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政治性强、内容特殊,必须由具备军事课教学资格的军事教师担任,使用经过国家或广东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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