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日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日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017 年1 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日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深圳市日迅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 (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作为深圳市日迅
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日迅彩印”)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银 (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日迅彩印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书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中相应用语含义相同。
现本所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深圳市日迅彩印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一次反馈意见》”)中要
求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法律意
见书》的必要补充,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第一次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
进行了核查,针对《第一次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
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特殊问题反馈意见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
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归还时间和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
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八、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公司控股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中披露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为
香港日迅,实际控制人为林素月、廖德艺夫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十、关
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方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
情况。公司资金占用详细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依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 《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如下表
所示:
2014 年度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拆出资金 笔数 收回资金 笔数 期末余额 备注
未收取资金
陈有发 1,547,603.65 7,331,275.60 13 8,878,879.25 33 -
占用费
2016 年1-8 月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拆出资金 笔数 收回资金 笔数 期末余额 备注
惠州市佳德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