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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欣宏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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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欣宏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深圳市欣宏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转公司”)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作为深圳 市欣宏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欣宏亚”)股票进入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2016 年11 月25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欣宏亚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现金杜根据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欣宏亚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及本所经办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一)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 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 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 明确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 项目 2016 年1-7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累计借入金额 861,439.82 2,588,000.00 1,752,000.00 杨玲 累计归还金额 2,000,000.00 550,000.00 1,600,000.00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对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16 年7 月3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其他应付款 杨玲 4,149,622.21 5,288,182.29 3,250,182.29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后至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以下资金拆借情况: 单位:元 2 关联方 借款/还款日期 借入金额 归还金额 杨玲 2016/8/11 1,700,000.00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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