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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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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1.总 则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1 4.3 初始工厂检查 2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 4.5 获证后监督 3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4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4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4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4 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 7.认证标志 5 8.申诉和投诉 5 9.收 费 5 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6 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8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9 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2 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5 1.总 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包括防火窗等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的主型样品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方按规则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和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和资料。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指定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及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指定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按照附件5《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进行核查。 4.3.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指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指定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认证合同生效至颁发认证证书期间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产品检验时限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检验之日计算,产品检验应在公布的检验时限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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