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ppt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那么CNCA-02C-023:2005介绍中汽认证中心中汽认证中心
整车实施规那么修订情况《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那么》自2001年发布至今,已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的规那么编号分别为:CNCA-02C-023:2002;CNCA-02C-023:2002/A2;CNCA-02C-023:2005以上修订主要是针对实施规那么中标准更新进行的。2008年修订后编号:CNCA-02C-023:2008.〔2008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发布〕,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关于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中汽认证中心
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那么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了〔商检发【2006】629号〕《关于标准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出口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且持续有效的条件”;《商检法》第24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中汽认证中心
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二、术语:无变化。三、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非量产车型: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类车辆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工程,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该工程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缺乏10辆的,每年抽取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中汽认证中心
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四、认证实施的根本要求1、认证申请〔1〕单元划分按照单元发证原那么不变,同时应用车型系列及型号两个概念,与欧洲型式认证对车辆产品按Type/Variant/Version划分相对应并在技术规定上相一致,参见规那么附件1.车型系列主要用于型式试验和工厂生产一致性审查的控制,型号对应车辆一致性证书并用于后续的产品一致性审查。附件1:车辆分类以及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中汽认证中心
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2)申请资料参见实施规那么附件2.其主要内容介绍:●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见附录1,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参数工程数近2100项,按参数代号共16大类,其中:0-2局部〔车辆总体信息及参数局部〕:所有车型均应填报;3-8局部:〔动力装置、传动装置、车轴、悬挂、轮胎和车轮、转向、制动〕:对于多阶段制成车辆〔如在已获证的外购二类底盘根底上完成的改装车、专用车〕,如对底盘未进行改动,那么上述零部件总成及技术系统的参数可不填写,仅需填写COC证书要求填写的内容;9-10局部〔车身、灯光信号装置〕:仅需填写改装作业中新增或改装局部的参数内容,其他未改动局部可不填写。16局部〔专用装置〕:可根据专用车类别选择填写。不适用不填。中汽认证中心
实施规那么修订的主要内容●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参见规那么附件3,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由认证机构审查批准后使用。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主管人员签字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与CCC标志配合用于产品一致性的监管、地方质监部门执法、召回等后续管理。车辆一致性证书分为两个局部〔一般为正反两页〕,第一局部为车辆总体信息,分为完整车辆和不完整车辆两种;第二局部为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局部,分为M1类/M2及M3类/N1、N2、N3类/O1、O2、O3、O4类等4类,共10种格式由企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