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常见问题.PDF

发布:2017-05-09约9.06千字共19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常见问题 1、在哪里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础知识方面的介绍? 请参见国家认监委网站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 (/ywzl/rz/qzxcpzl/ )的有关制度介绍、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等,详见下图 1。 图 1 2、评定中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适用产品范围是什么?认证实施规 则、认证实施细则在哪里下载? 详见评定中心网站首页( )左侧中部,详见下图 2。 图 2 3、初始认证委托的认证流程是什么? 详见评定中心网站首页( ),“操作入门”栏目下 的 CCC 认证流程图,可参见下图 3 图 3 4、提交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前,认证委托人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确认拟委托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是否已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 证目录; 2)认证学习认证实施规则、认证实施细则,特别是附件1 《强制性 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工厂产 品一致性控制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 检验的有关要求)等。 3) 根据相应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附 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准备。 4 )对于火灾报警、消防装备、灭火设备产品,请按照评定中心网 站首页“各分包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及指定业务范围”(详见下图 4 ), 直接联系指定检验机构,送样开展产品型式试验,获取型式试验报告, 确认产品特性文件(参见图 2,可下载特性文件文档)后,再通过“消 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提交强制性认证委托。 5 )对于火灾防护产品,可以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 系统”向评定中心直接提交认证委托。 图4 5、我单位持有新纳入认证目录产品的原强检报告,可否直接作为认证依 据? 对于持有“强制检验报告”的认证委托人,应首先联系出具该检 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如检验报告系非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也应联系 指定实验室),按照其规定的检验报告确认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确认工 作。对于指定实验室确认后,检验报告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细 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可直接依据该检验报告及指定实验室出具的确 认文件(适用时)向评定中心提出认证委托,不再重新进行产品型式 试验。 6、哪些消防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提交认证委托的条件 是什么? 1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 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第21 号令),现有以下消防产品纳 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 a.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 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 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b.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c.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 d.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 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