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常见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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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常见问题
1、在哪里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础知识方面的介绍?
请参见国家认监委网站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
(/ywzl/rz/qzxcpzl/ )的有关制度介绍、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等,详见下图 1。
图 1
2、评定中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适用产品范围是什么?认证实施规
则、认证实施细则在哪里下载?
详见评定中心网站首页( )左侧中部,详见下图
2。
图 2
3、初始认证委托的认证流程是什么?
详见评定中心网站首页( ),“操作入门”栏目下
的 CCC 认证流程图,可参见下图 3
图 3
4、提交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前,认证委托人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确认拟委托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是否已被纳入强制性产品认
证目录;
2)认证学习认证实施规则、认证实施细则,特别是附件1 《强制性
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5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工厂产
品一致性控制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
检验的有关要求)等。
3) 根据相应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附
件 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进行材料准备。
4 )对于火灾报警、消防装备、灭火设备产品,请按照评定中心网
站首页“各分包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及指定业务范围”(详见下图 4 ),
直接联系指定检验机构,送样开展产品型式试验,获取型式试验报告,
确认产品特性文件(参见图 2,可下载特性文件文档)后,再通过“消
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评定中心提交强制性认证委托。
5 )对于火灾防护产品,可以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
系统”向评定中心直接提交认证委托。
图4
5、我单位持有新纳入认证目录产品的原强检报告,可否直接作为认证依
据?
对于持有“强制检验报告”的认证委托人,应首先联系出具该检
验报告的指定实验室(如检验报告系非指定实验室出具的,也应联系
指定实验室),按照其规定的检验报告确认工作程序及要求开展确认工
作。对于指定实验室确认后,检验报告符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细
则要求的,认证委托人可直接依据该检验报告及指定实验室出具的确
认文件(适用时)向评定中心提出认证委托,不再重新进行产品型式
试验。
6、哪些消防产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提交认证委托的条件
是什么?
1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
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第21 号令),现有以下消防产品纳
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
a.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
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
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b.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
c.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 );
d.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
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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