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行政审批标准(事项编码XX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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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行政审批标准 (事项编码:XXXX)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办事指南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1.申请人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2.申请内容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划拨类用地、公开出让类用地、协议出让类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以提出申请。3)符合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六条。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年)第二条、第三条。5)《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6)《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权责划分(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 四、审批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六条《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第四条必要条件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导致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先行按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3)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4)符合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5)已取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有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在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规定。4)不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5)不符合《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第四条。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变更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申请函1)应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性质、建设规模等2)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10纸质+电子版梅州市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申请表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0纸质+电子版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0 1纸质+电子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0 1纸质+电子版 授权委托书1)通过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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