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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doc

发布:2018-10-20约2.7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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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4 / NUMPAGES6 PAGE1 / NUMPAGES6 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行政审批事项调研表》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 制表单位:梅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领导小组 小组构成:市委常委、纪委监察局、法制局、信产局 咨询电话: 制表时间: ___ 回复邮箱: 回复时间: 填写说明: 本表由审批事项对应的业务科室填写。 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填写本表一份;一个局或一个科室有多少项就要填写多少份此表。 带(*)是必需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 审批事项基本信息 办件类型说明: 承诺件是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审批事项; 即办件是只要材料齐全,窗口就可以办理的事项; 联办就是多个单位共同审批的事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联审; 上报件是本局没有最终审批权限,必须上报给更高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 审批事项名称(*)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即办件 ○联办件 ○上报件 业务类型(*) 市民办事 ○就业 ○社区 ○交通 ○维权 ○社保 ○殡葬 ○证照 ○房产 ○认证 ○旅游 ○司法 ○医疗 ○出入境 ○婚育 ○教育 ○其他 企事业办事 ○企业设立 ○人力资源 ○破产注销 ○质量监督 ○绿化环保 ○公安消防 ○对外贸易 ●城建规划 ○知识产权 ○企业变更 ○医药卫生 ○财税事务 ○检验检疫 ○社团机构 ○司法公证 ○新闻出版 ○土地房产 ○交通车船 ○其他 是否联合审批(*) ●单一部门审批 ○多部门联合审批 如果多个部门联合审批请填 牵头部门 协办部门 办理时限(*) 60天 办理时限说明 自收取材料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 收费金额 不收费 收费金额说明 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报批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 常见问题 (对用户在申请的时候经常出现的问题解答、说明)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利用原址建设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应具有土地权属证件和房屋产权证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联系方式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 办理地址:梅州市嘉应中路33号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一楼办证服务中心 1 号窗口。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753— 审批流程说明(*) 审批流程图(*) (1)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核发。 审批流程图描述(重要) (*) 说明:环节,这个业务需要几个步骤,所有业务的第一个环节都是申请环节,调研表已缺省; 受理部门,该环节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如果是科室,请填写科室名称,如果是局领导,请填写局的名称; 办理人员岗位,受理部门的办理人员的岗位,如局长,副局长,科长,股长和科员等。 如果环节超出下面5个环节,按实际环节可增加,必须指出环节名、处理部门、处理人、处理人职位。 环节 受理部门 办理人员岗位 备注 受理 (一般是科员受理或办事员) 用地规划科 姓名 王炳春 职务 科员 姓名 罗志方 职务 科员 必须环节 承办 (按办事环节而定) 用地规划科 填写具体人名、职位 审核 (一般是副科长或科长) 用地规划科 填写具体人名、职位 批准 (一般是副局长或局长) 规划局 姓名 谢 航 职务 局长 姓名 职务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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