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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管理模式探析
代建制,也称“代甲方”或“交钥匙工程”,是将建设项目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一种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在我国代建制主要指将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熟悉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力量的、有资格的代建企业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代建制中的出资人、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三方通过签订代建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权、责、利,规范自己的行为;项目按照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予以实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代建单位不享受项目使用的利益,在控制建设规模方面比使用单位更有积极性,从而减少了使用单位人为扩大建设规模的可能。另外,代建制下,被授予代建资质的代建公司是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机构,有长期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利用这样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比使用单位自建自营更能保证项目设计水平、工程质量和造价控制。可见,代建制的建、管、用分离有利于从机制、法律、市场三个方面实现对项目投资的预算硬约束,激励代建单位努力控制投资和提高管理质量,而且专业化队伍保证了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因此,代建制是一种比较适合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代建制在全国各地进行了试点,得到了推广和应用。代建制试行的现状分析 在代建制的试行过程中,上海市、深圳市的做法比较有代表性。 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12月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核心是实现政府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的分离、投资管理职能与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从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确立投资主体地位,形成工程管理市场。在改革后的体制中,投资公司被赋予了更大的责任,确立了投资主体的地位,由其负责实施的工程可采取“总承包”和“代建制”两种建设方式;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表,在采用“代建制”建设方式下的政府投资工程中接受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上海市“十五”计划的十大重点工程项目之一的上海市大连路越江(黄浦江)隧道工程,是现代工程建设中代建制项目管理的试点,已初显代建制工程管理模式的有效性和高成效。2001年,市建设局提出成立深圳市建筑工务局,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专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的管理,对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交钥匙工程”,工务局目前正在组建之中。现在,深圳也出现了代建单位为企业的代建制。2004年2月11日,由深圳市财政局全额拨款的深圳南坎快速路一期工程项目由深圳市政府委托授权该市交通局与深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和管理。1998年4月成立了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统建办统一做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重点工程的业主;北京市从2003年10月13日起,奥运项目法人招标全面铺开,探索推行代建制招投标,并于2004年3月1日颁布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从当日起实施;重庆市成立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专门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代建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代建单位的性质、资质、运作、代建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 2.代建制与现行投资计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有一个衔接问题,全国缺少统一指导规范,各自为政,比较混乱。 3.代建机构总体实力薄弱,没有形成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代理商市场。数量较少,达不到市场竞争的要求,这也是部分地方选择由政府指定代建单位的原因之一。 4.与代建制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1.政府有关部门应总结各地试点经验,规范代建制工作,对代建单位的性质、资质、实行方式、职责、代建项目的范围、代建制的模式等各个方面给出指导性意见。,若代理单位采取政府机关型或事业型,与政府精兵简政政策不符,同时加重了财政负担,所以,未来的代理单位应主要以企业型为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具有甲级监理单位资质、前期拆迁资质和招标代理资质。2具有一定年限以上工程管理资历,承担过数项投资总额在数亿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3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相应地对工程管理公司注册资金数额的大小也有较高的要求。4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应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或负责管理过一个以上投资总额数亿元的工程建设项目。5应有一定数额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有承发包代理资格人员等,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直接监理的能力。1项目前期工作通过招标确定一个代理单位,项目实施建设通过招标确定另一个代理单位,此种方式适合专业性强的公司;2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阶段工作通过招标确定一个代建单位,此种方式限于具有较高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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