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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处罚制度.doc

发布:2017-02-23约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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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园林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B)、园林管理所相关人员、主管主任、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规定对私砍乱伐、树木移植、损伤、擅自占绿地、及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规定对私砍乱伐、树木移植、损伤、擅自占绿地、及破坏园林绿化设施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齐齐哈尔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处、园林管理所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附件2)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的行为;(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的。(举报、破坏园林设施、花草及对树木进行私砍乱伐、侵占绿地、等一切违规行为。) 2.立案程序:承办人(A、B)对违法《条例》规定行为的审查,经承办人(A、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经管理所长审核后报园林处主管主任批准;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管理所长审核后报主管主任(A、B)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依据《条例》规定立案决定。 (二)调查取证 承办人(A、B)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意见,经管理人员审核,所长签批后送到园林处主管主任审查。 (三)审查 主管主任对园林管理所报送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报局政策法规调研处对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管理补充调查或者从新调查。管理所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主管主任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管理所的承办人(A、B)起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违法行为规定的,依据《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责令停止施工交纳树木赔偿费等,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刑事责任; 2.管理所承办人(A、B)所起草的告知书,经主管主任审批后,由管理人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园林处主管(A、B)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园林管理处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听证于10内完成。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承办人(A、B)提出处理意见,审核批准后报主管主任承办人(A、B)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管理所承办人(A、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处主管主任审核签发。管理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八)结案归档 管理所承办人(A、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案归档。 处罚决定时限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经主管主任批准,由管理所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可以延长办案时限,但延长时限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时限的,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时间。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对违规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处罚工作流程图 2.对违规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附件1: 对违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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