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费原产地确定与税率适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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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费原产地确定与税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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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与税率适用
1.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掌握)
原产地规则定义(掌握) :
一国(地区)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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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类别:
从适用目的的角度划分,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1)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的进口产品为限。优惠原产地规则也叫“协定原产地规则”。
(2)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叫“自主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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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认定标准:
在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另一种是货物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地区)生产制造。
无论是优惠原产地规则还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都要确定这两种货物的原产地认定标准。
货物完全是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或生产制造,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这种原则叫“完全获得标准”
当一种产品经过几个国家货物(地区)加工、制造的,以最后完成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这种标准成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行性改变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混合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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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掌握)
(1)完全获得标准: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获得或生产该货物的受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这些货物包括:
①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②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③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
④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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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改变。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在不同的协定框架下,百分比各有不同:
①《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包括6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中国)
非成员国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55%。即:成员国的材料要达4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受惠国
原产于孟加拉国的货物,非成员国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5%。即:孟加拉国的材料的比例达到35%及以上,则认定原产国为孟加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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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成员国包括10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60%。即:产品中的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不低于该货物FOB价的40%;或者原产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物的成分占40%及以上,且最后的工序是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认定原产国为东盟成员国
③港澳CEPA
要求港澳产品的增值标准为30%及以上,则原产地为香港、澳门
④特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规则
受惠国对非该国原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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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直接运输标准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①运输未经非受惠国关境;
②若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直接运输:
A. 经过其他国家或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B.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出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C.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停留时,处于该国或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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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优惠原产地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内容 (与优惠原产地项下的相似)
(2)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或制造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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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税则归类改变:指产品经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改变,
②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③从价百分比:是指一个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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