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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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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商品名称(中英文) 商品编号 规格型号 标记唛头 品 牌 中文: 英文: 买方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买方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生产厂家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合同协议号 签约日期 发票编号 发票日期 运输方式 □ 联运 □ 空运 □ 海运 □ 陆运 直接运输 □ 是 □否 中转国(地区) 到货口岸 申报口岸 提单编号 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 标记的位置 □ 外包装 □ 内包装 □ 产品本体 □ 无 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及所在国家(地区) 原产地证书编号 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完全获得 □税号改变 □制造或加工工序 □从价百分比 □混合标准 □其他标准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针对上述项目需要进一步说明的): 申报申明:对本申报单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归类有关的其它任何资料和单证,如有不实,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上申报内容是否需要海关予以保密? ( 是 ( 否 申报人签名:        填报日期: 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 邮编: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电话: □ 委托申报的报关企业                (盖 章) 海关批注: 填 报 说 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院令第4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的有申报人签字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报人签字;申报单位盖章应当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报关企业填报该表时必须提交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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