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青岛保税港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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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
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
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
个预录入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 18 位,其中第 1 -4 位为接受申报
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
第 5 -8 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志(“1”
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二、海关编号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
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8 位,其中第 1 -4 位为接受申报海
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
第 5 -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 9 位为进出口标
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
1
出口),后 9 位为顺序编号。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
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 18 位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
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
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
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 18 位法人和其
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
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
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四、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
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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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
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
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
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
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
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
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
代码。
五、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
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
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
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 8 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月(2 位)、
日(2 位)。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
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
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
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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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 8 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月(2 位)、
日(2 位)。
七、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
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
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
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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