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犯罪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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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犯罪主体 本章重点: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 三、精神障碍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 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3、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16以上。 (三)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理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3、老年人犯罪。 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解,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所有年龄一律以公历计算;周岁;判断满与不满的标准;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年龄。 2、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容突破。 3、跨年龄阶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开始计算的时间。以行为的结束为标准,注意持续犯与连续犯。 讨论案例: 被告人辛x,男,14岁,学生。 被告人辛x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某年8月份班主任带领全班同学去农场劳动。一日,老师让辛x留在宿舍值班烧火,其他同学去另外房间开会。辛x烧水点火时,因为柴禾湿点不着,便去汽车队偷偷灌回一瓶汽油,用以引火,但由于不慎,使汽油瓶着火并发生爆炸,开会的师生闻爆炸后,立即前来救火,终因火势过猛,使同学的衣物及室内的门窗等全部烧毁。 某甲在未满16岁时,将一人拘禁于山洞中,至16岁以后始将该人释放。该人获释后将某甲控告。 某乙在未满14岁前三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余元。满14岁以后不满16岁以前,两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余元。17岁时,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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